宁夏卫生健康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宁夏卫生健康职业技术学院
2025年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宁夏卫生健康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院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致力培养高职(专科)层次医药卫生类人才。
第三条 办学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光大道与学院路交汇处。邮编:753000。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学院党委、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院名称为宁夏卫生健康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招生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定学院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等。
第八条 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结合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及来源计划落实等因素,确定当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考生也可通过宁夏卫生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微信公众号查询。
第十条 2025年学院拟招生专业包括护理、药学、中医康复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医学检验技术等,具体专业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各专业招生计划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考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省级招办监督”原则,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招生录取。
第十二条 自2025年起,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实行“3+1+2”模式,考试科目由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科目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以下简称选择性考试)科目组成,学院按照《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录取,不设置专业级差,采用平行志愿投档模式。
第十三条 学院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平行志愿,坚持“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投档时,优先按照考生成绩排位,再依据考生志愿顺序,综合高校招生计划数和调档比例进行投档。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五条 平行志愿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排序规则: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达到院校调档线、单项成绩均相同的考生同时投档。
第十六条 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调剂时只在同一学科门类或相近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只作为调剂专业录取时的参考;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征集志愿的设置办法和实际情况另行征集、公布。
第十七条 学院各专业录取无外语语种限制,但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八条 所有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体检要求:学院在执行《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前提下,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所有专业均不录取色盲、色弱或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等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考生。
特别提示:患有下列疾病的考生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
1.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
2.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
3.斜视、嗅觉迟钝、口吃;
4.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特殊性,报考护理、中医康复技术、康复治疗技术专业的考生,建议身高要求为女生不低于155cm,男生不低于165cm。肢体残疾、行动不便以及面部有明显缺陷的考生慎报。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政策
第二十条 学院严格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学费:4600元/年(含护理、助产、药学、中医康复治疗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8个专业)。住宿费:1300元/年。
第二十一条 我院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奖励政策相关文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资助等各类资助,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和体检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院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由宁夏卫生健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微信公众号:宁夏卫生健康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网址:www.nxwsjkxy.com.cn
招生咨询电话:0952-5816666
招生监督电话:0952-5819003
传 真: 0952-5819002